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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
2019/04/03 阅读次数:[449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的统一性和有效性,保障信息的畅通、安全与共享,提高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工作效率和服务能力,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以下简称信息化工作)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信息,应用现代信息和通信技术手段所进行的采集、存储、传输、加工、利用和发布等工作。

特种设备信息是指特种设备及其有关单位、人员在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和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等过程中产生的客观属性和描述。

特种设备数据是特种设备信息的具体表现形式,特种设备数据库是按照规定的数据结构进行组织并且存储在一起的特种设备数据的集合。

第三条 本规则是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的基本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及其安全监察人员、检验检测人员、鉴定评审人员、作业人员等(以下统称各信息责任主体),在从事有关的业务活动过程中,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建立、应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履行特种设备信息化的各项责任。

软件开发单位在提供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等信息化服务时,应当按照本规则进行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制定相关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建设国家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与国家基础数据库,对全国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省级特种设备信息化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五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遵循标准、责任落实、数据共享、实时动态”的原则开展,鼓励信息化新技术的应用,确保特种设备信息质量和信息安全,促进信息化应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章 信息基本内容

第六条 根据信息的特点,特种设备信息划分为业务信息、主题信息、加工利用信息和基础支撑信息四类。

第七条 业务信息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等业务活动中产生的基本信息和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以及收集、传输信息有关活动的程序信息。

业务信息应当依据有关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具体要求建立,业务信息数据的项目和资源的基本内容见附件A。业务信息保存的方式可以采取数据库方式或者电子文档方式。

第八条 主题信息是指为了便于信息传输、交换、查询、统计、发布,从业务信息数据中提取的主要信息。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对象,主题信息分为单位主题信息、人员主题信息、设备主题信息和事故主题信息。主题信息数据库的具体内容见附件B、附件C、附件D、附件E。

第九条 加工利用信息是指经统计、运算、挖掘等加工方式形成,用以辅助安全管理、分析、决策的信息。加工利用信息由各项主题信息和业务信息加工而成,表现形式为统计报表和分析图表等。

第十条 基础支撑信息包括数据标准规范,数据结构、分析模型等元数据和地理信息、客观标识、代码字典等公共信息。

基础支撑信息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要求及其相应标准。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应标准, 信息平台、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建设应当满足国家质检总局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同时还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与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信息平台建设包括计算机网络设施硬件建设、系统软件环境建设、数据交换和信息资源目录等各类集成建设以及电子文档编辑器、电子标签等通用型技术构件建设内容。

特种设备信息平台应当实现下级质监部门与上级质监部门数据库、省级质监部门与国家质检总局数据库的自动交换,实现安全监察与检验检测数据的联动与共享,实现各业务应用系统之间的应用集成,实现动态监管的全过程电子化管理,确保特种设备数据库的实时、准确、真实和完整,符合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的要求。

第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行政许可、制造环节动态监管、移动式压力容器动态监管、事故管理、统计年报等需要统一的业务应用系统的建设,建立包括特种设备主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中的设备制造数据库、移动式压力容器数据库、行政许可数据库,以及加工利用数据库中的统计年报数据库等国家基础数据库。

省级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业务应用系统建设,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业务数据库。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相应业务应用系统和数据库。

第十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与各省级质监部门之间的网络建设应当利用国家质检专网,地方各质监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省级质监业务专网或者政府部门的政务外网专线等网络资源。不具备专线条件的,可以依托公众信息网络,采用VPN等安全保障技术建设。

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考试机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等部门可以依托公众信息网络,实现与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的数据交换。

第十五条 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中间件等系统软件环境建设应当采用政府采购目录内的成熟产品,对于有安全保密要求的网络系统和安全系统等,应当采用符合国家信息安全要求的产品。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数据交换建设,应当依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应规范和标准,采用统一的数据交换技术,确保各级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之间的业务协同办公、数据动态更新和信息充分共享。

按照特种设备信息的分类,特种设备信息以实时共享、任务驱动和上报汇总三种方式进行交换。各类特种设备信息的基本交换方式如下:

(一) 主题信息以实时共享的方式进行交换;

(二) 需要各信息责任主体协同办公的业务信息,以任务驱动的方式进行交换,包括安全监察机构行政许可业务信息与检验检测机构的型式试验业务信息、鉴定评审机构的鉴定评审业务信息的交换,安全监察机构行政许可业务信息与考试机构的人员考试业务信息的交换,安全监察机构安装告知、使用登记业务信息与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业务信息的交换等;

(三) 各信息责任主体独自办理、不需要协同办公的业务信息,可以以汇总上报的方式进行交换,包括监督检查业务信息、检验案例报告、事故调查报告等。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规范、标准建设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目录,对特种设备数据库和数据以及相关的处理和调用程序等信息资源进行统一编目、注册管理、检索定位,支持特种设备信息的共享交换。

特种设备信息资源目录应当标注信息分类、行政权属、数据主键等信息标识,建立各特种设备信息之间的关联关系。

第十八条 为确保安全监察机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机构和考试机构之间的工作信息共享,特种设备信息平台建设应当采用统一的、开放的、标准的电子文档编辑器技术,并且符合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电子文档技术要求。

第十九条 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在特种设备信息平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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